林姓兄弟3人在父親過世後,便以買賣為由將父親房產申請移轉所有權登記,由3人平分;3人的陳姓繼母提告指出遺產是全體繼承人共有,兄弟3人已妨害她的所有權。林等3人聲稱祖產要由有血脈子孫繼承,是父親生前遺願,新北地院不予採納,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。林姓男子與前妻育有3子,前妻過世後,他再娶陳姓婦人,林在今年3月因肺癌病逝,遺產合法繼承人包括陳姓妻子與3個兒子;但林過世隔月,3子就以買賣為由,將林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房產,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所有權登記在3人名下。陳姓婦人提告指出,3人在丈夫死後才提出申請,當時房產已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,3人所為是妨害她的所有權;另外,丈夫病逝前已昏迷不醒,無法表示要出售房產,該買賣契約並非丈夫意思,3個兒子也沒有支付任何買賣價金。陳婦指出,買賣契約不成立也不存在,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,房產回復至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。林家3子出庭證稱,父親在意識清醒時,有口頭表示要將房產贈與給3人,有當時錄音光碟可證,繼母在場也有聽到;且房產是祖產,依父親生前意願,就是要由具有血脈的子孫繼承,不能流落非血脈的人,父親與他們已達成口頭贈與契約,繼母不得再對房產主張權利。法官認為,即使林姓男子生前有表示要將房產贈與給3個兒子,並委託林姓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屬實,但在林死亡後,委任關係隨之消滅,死者也不再有任何權利能力,代書卻在隔月仍以林的名義申請辦理,認定既屬於無權代理、該登記亦無效,判決陳婦勝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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