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箭在弦上,司法院昨舉行第15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,討論辯論及評議程序,包括參審員訊問、當事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的表示意見、證據調查完畢後之提出、辯論、更新審判程序、即時評議,和終局評議的程序。其中,最受矚目的「罪責」與「量刑評議」,討論熱烈。會中,有委員建議參審員訊問的對象應包括被害人,且訊問範圍應限於待證事實內,但也有委員建議明定當參審員有不當訊問情形時,審判長應予制止。在討論評議程序時,主要爭點集中在是否應設計參審員與法官分別評議、表決程序,以確保參與審判國民獨立表意精神獲得維持。有委員建議,審判長在說明案情事實與法律爭點時,態度必須懇切,且直接明定參審員應依循合議庭法官就證據能力、證據調查必要性的判斷、訴訟程序的裁定及法令解釋等事項的決定進行評議。也有人主張參審員評議順序應更為靈活,不必拘泥由最年輕的人先陳述。司法院表示,評議制度的設計方案雖未達成共識,但經討論也激盪出更多的思考,會交由業務廳提出調整方案。司法院昨舉行第15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,討論辯論及評議程序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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